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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绵 铂

栏目: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23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 了海绵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及湿法冶炼所制得的海绵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 B /T 18035 贵金属及其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按铂的含量分为3个牌号:SM -Pt99.  99  ,  SM -Pt99.  95  ,  SM -Pt99.  9  0
3.2 化学成分
3.2.  1 海绵铂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2.2 铂的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元素实测总和的余量。
3.3 外观
      海绵铂为灰色海绵状金属,无 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海绵铂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附录 A 、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4.2 海绵铂 中外来夹杂物采用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和验收
5.1.1 海绵铂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
共同进行。
5.2 组批
      海绵铂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 。
5.3 检验项 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  1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制样,应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份占总量1%左右的试料,最少不低于1 g,
分别混匀后 ,以四分法缩至试样所需数量。
5.4.2 产品外观质量逐件检验。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判该批不合格,或重定牌号。
5.5.2 外观质量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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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  1 标 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牌号、批号 ;
c) 产品净重、毛重;
d) 出厂 日期。
6.2 包装 、运输、贮存
6.2.1 包装
产品装人带有塑料密封盖 的塑料瓶 中,严密封 口,放 人箱 中进行 中包装或外包装 。包 装单 位
(g/瓶):1,5,10,25,50,100,250, 500,1  000,
6.2.2 运输
产品可以采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方式运输。
6.2.3 贮存
产品贮存条件应符合 :
a) 无腐蚀性物质 ;
b) 不污染产品。
6.3 质f 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牌号 ;
c) 批 号 ;
d) 净重和件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
g) 出厂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
b) 牌号;
c) 重量 ;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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