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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 化 钯

栏目: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2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把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湿法生产的抓化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19 采样及验收规则
      GB/T 15072.4 贵金属及其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把、银合金中把量的测定
      Y S/T 362 纯把中杂质元素的发射光谱分析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本产品按氯化把及杂质元素含量的不同分为分析纯和化学纯。
3.2 化学成分
氯化把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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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外观
      产品为棕色粉末 。
3.4 溶解试验
      产品应溶于稀盐酸。

4 试验方法

4.1 按G B/T 15072.  4 的规定测定氯化把(PdC12)中把含量Pd(%),抓化把含量 w (PdClz)由下式
计算:
4.png
式中:
177.32- 抓化把摩尔质量 ;
106.42- 把摩尔质量;
w (Pd) %)— 氯化把中把含量。
4.2 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 :将抓化把在氢气氛中灼烧成海绵把,按 Y S/T 362 的规定进行杂质元素含
量的测定 。
4.3 稀盐酸溶解试验:称取0.  5 g 氛化把试样,加20 m L 盐酸( (1-{-3)溶解,在红外灯下观察,溶液应清
澈透明。
4.4 硝酸根含量的侧定按附录 A 进行 。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和验收
5.1.1 抓化把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
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
方共同进行 。
5.2 组批
      抓化把应成批提交验收 ,每批应由同一规格 、批号组成 。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氯化把含量、杂质元素含量、稀盐酸溶解试验、硝酸根含量的检验。
5.4 取样
      抓化把取样按 G B/T 619 的规定进行 。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 稀盐酸溶解试验、硝酸根含量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
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
d) 规格 ;
e) 净重;
f) 出厂 日期。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产品用塑料瓶作内包装容器,严密封口,每瓶净重(g):1,5,10,50,100,500,1 000。瓶外应贴标
签。用木箱或瓦楞纸板箱进行外包装 。
6.2.2 产品可以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方式运输。
6.2.3 产品应放于干燥处,严防受潮。
6.3 质f 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电话、传真 ;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
d) 批号 ;
e) 产品净重、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
8) 本标准编号;
h) 出厂 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规格 ;
c) 重量 ;
d) 本标准编号;
e) 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

8 预定用途

      氯化把主要用于制备特种催化剂、分子筛;配制非导体材料镀层用的表面活化剂 ;制作气体敏感元
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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